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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法律援助   

 

一、援助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在本县、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事实,所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实须发生在闽侯县且确因经济困难的残疾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残疾人的贫困者优先受理。

二、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6、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7、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8、刑事案件; 
9、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三、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县残疾人法律援助站提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残疾人证;
2、所在镇民政部门和残联开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材料;
4、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残疾人法律援助站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3日内移送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立即指定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援助决定书,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县司法局申请复查。

闽侯县残疾人法律援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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